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有害垃圾应当集中存放至有害垃圾贮存点,定期交由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推动提高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处理能力,并加强上述危险废物处理的监督指导。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