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厨余垃圾应当主要采用产沼、制肥等生化处理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有条件的住宅区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进行就地处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