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除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收集容器外,住宅区公共区域(含地下公共空间)不得设置其他用于收集垃圾的容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