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三条有效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除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收集容器外,住宅区公共区域(含地下公共空间)不得设置其他用于收集垃圾的容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