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区、办公区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结合区域特点合理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除前款规定外,集中用餐单位应当设置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应当设置其他厨余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