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应当根据住宅区规模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的数量,集中设置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结合区域特点和消防安全规范确定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和年花年桔投放点。住宅区有害垃圾、废旧织物收集容器可以单独设置。

因确定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