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