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是政府设立从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拟订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研究拟订生活垃圾分类目录、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参与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考核、评价相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业务培训;

(四)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资料,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

(五)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技术研究和应用工作,探索生活垃圾使用专用垃圾袋投放;

(六)组织、指导生活垃圾减量分类试点、示范点建设、达标创建和推广实施工作;

(七)承办市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