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