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