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发现实施海洋工程等可能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应当要求申请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