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除应当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之外,由市和滨海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查批准。市和滨海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涉及军事用海的,还必须征求军队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