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本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海洋、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容量,制定本市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