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海洋、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容量,制定本市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