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设置入海排污口或者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海域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加强对入海排污口和陆源污染物排海的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