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经批准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先在指定区域进行完全可控制的试验。发现可能造成海洋生态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市海洋、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组织跟踪观察,发现可能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消除危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