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海域定期组织海洋环境调查评价。调查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态状况,以及重点海域、主要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况。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