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统一组织本市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测,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将海洋环境质量状况纳入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并予以发布。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本市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实现本市海洋环境监测资料的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