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拟定本市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