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海洋、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