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海洋、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