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的,国土房屋、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意见。调整后的规划用地应当在同一或者相近区域配置,并保障原有用地规模,满足原有功能需要。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