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经批准的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制定程序进行修改:(一)国家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政策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二)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三)行政区域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四)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五)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确需修改规划的;(六)其他公共利益确需修改规划的。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