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公交优先"应纳入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