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车辆设施,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携带管制器具乘车,危害客运车辆行车安全的;(二)破坏、盗窃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三)扰乱公共汽车上的秩序;(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公共汽车,影响正常行驶的;(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