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车辆设施,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携带管制器具乘车,危害客运车辆行车安全的;

(二)破坏、盗窃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上的秩序;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公共汽车,影响正常行驶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