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城市公共交通驾驶员、乘务员在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有效证件;
(二)着装整洁、礼貌待客、规范服务、准确播报线路、站点名称,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
(三)执行有关免费、优惠乘车的规定;
(四)禁止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乘客;
(五)禁止无理拒载、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和强行拉客;
(六)禁止擅自改线、长线短跑、中途甩客或掉头;
(七)禁止吸烟、接打电话;
(八)维护车内秩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
(九)车辆在运行中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运营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安排乘客转乘同线路后序车辆,同线路后序车辆不得拒绝和重复收费。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