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次排队乘车,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
(二)主动购票,出示月票或者免费乘车证件,不得使用过期或伪造乘车票证,不得转借乘车票证;
(三)不得损坏车辆设施及有其他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
(四)禁止在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等;
(五)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动物乘车(导盲犬除外);
(六)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车和停车;
(七)不得有其他损害乘客安全和健康的行为;
(八)其他危害车辆安全行驶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