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机动车行业技术标准和排放标准;

(二)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

(三)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

(四)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

(五)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六)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