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机动车行业技术标准和排放标准;(二)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三)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四)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五)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六)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