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运营批准线路营运,不得擅自调整站点、营运时间,减少车辆,变更车型,越线、越站营运;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营运安全;

(三)执行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保证服务质量;

(四)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的价格;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等符合有关标准。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