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运营批准线路营运,不得擅自调整站点、营运时间,减少车辆,变更车型,越线、越站营运;(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营运安全;(三)执行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保证服务质量;(四)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的价格;(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等符合有关标准。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