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安、财政、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