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城市公共汽车及相关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