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大型活动等需要临时变更公共交通线路走向、站点、运营时间的,建设单位或者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报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公共交通经营者,制定公共交通线路临时调整方案。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提前5日将公共交通线路临时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