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许可确定的线路走向、站点、时间和班次运营。

确需调整公共交通线路走向、站点或者缩短营运时间、减少班次的,应当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由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在实施之日前10日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