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可依法暂扣非法营运车辆。

(一)无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证或持过期、伪造、无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证,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

(二)非营运车辆招揽乘客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行为的;

(三)非营运车辆擅自安装城市公共交通营运标志和设施的。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