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不得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经营权,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