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从事线路运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并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线路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

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