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规划、住建等部门根据本市道路条件、交通状况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或公共交通优先车道。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