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侵占、毁损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一)擅自迁移、挤占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二)涂改、覆盖、毁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三)在公共交通车站沿道路前后30米内(以车站站牌为准)路段停放其他车辆、设置摊点、摆放物品;(四)改变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使用用途;(五)其他影响正常营运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