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第二十七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登记,并同时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告。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承担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