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登记,并同时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承担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