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第二十六条有效通过申请批准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后,由海域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中标人或者买受人按照海域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合同价款后,由海域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国务院批准的用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海域使用权自登记之日起取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