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通过申请批准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后,由海域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中标人或者买受人按照海域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合同价款后,由海域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用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海域使用权自登记之日起取得。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