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项目用海跨辖区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同一项目用海包含多种海域使用方式的,由有审批权的最高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