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餐饮招牌或者菜谱的,由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拆除、销毁相关招牌或者菜谱,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