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一)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繁育、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繁育、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