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以药膳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以药膳名义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