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伤病、饥饿、受困、搁浅、迷途的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尽力救护,并及时报告市、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