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按照国家公布的执行。

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制定、调整后的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