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第九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等措施,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环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