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第五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市、区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海关、交通、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海事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