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