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