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公开或者未如实公开监测数据的。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