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公开或者未如实公开监测数据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